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学生创业
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教发[2011]178号
省内各普通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的精神,根据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和2011年《辽宁省政府工作报告》“加强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辽教发[2011]24号)要求,整合全省高校孵化基地资源,调动各孵化基地积极性,进一步推动我省大学生创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辽宁省教育厅将在全省高校中建设一批“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为使基地建设工作能够健康、扎实、有效地推进,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试行)》,现将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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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 主动公开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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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建设标准(试行)
一、基地概述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建设,是集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孵化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创业示范平台,是全省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和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用结合以及高新技术和中小企业孵化提供的重要支撑平台和服务机构。
二、指导思想
“示范基地”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搭建服务平台、助力学生创业”为宗旨,以科技产业、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为产业主体,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不断提升大学生的创业能力,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局面。
三、基本功能
1.教育功能:宣传国家、省(市)、高校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和各种信息;普及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
2.培训功能:整合校内外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举办讲座、论坛、大赛、沙龙等方式,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和培训。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
3.实训功能:针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所组成的各类创业团队,以创业项目组织模拟运营,开展创业实训,提高大学生创业实践能力,积累就业创业经验,为真正的创业活动奠定基础。
4.孵化功能:为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及基本运营设施,实现创业项目的公司化运作,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和服务,使大学生创业项目不断完善,创办的企业健康发展。
5.辐射功能:通过广泛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积极吸收其他高校大学生创业项目,搭建创业教育共享平台,引领全省高校大学生创业活动的开展。
四、标准要求
“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高校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基地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开展深入的示范基地管理与服务的研究,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
2.经费和资金。高校应设立大学生创业工作专项经费和扶持大学生创业资金。专项经费,原则上不低于就业经费的10%;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也可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行业企业支持等多渠道筹措的资金,年资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3.场地及配套设施。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建立或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较为集中的大学生创业基地,其中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并配备必要的创业公共设施设备,免费提供给创业大学生使用。
4.导师队伍。高校应组建校内专业性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并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聘请校外有创业经验的企业家、成功人士、科研人员、法律顾问或高级管理人员为担任校外创业导师,形成一支校内外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大学生创业导师团队。创业导师应实现一对一帮扶。
5.项目要求。离校前进驻“示范基地”的创业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毕业后两年。每年在基地运行的创业实训和孵化的项目不应少于10个。其中,年新增创业项目不少于2个,年创业项目转化企业数不低于2个,入驻的校外创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全部项目的10%。
6.优先条件。优先入驻“示范基地”的条件:(1)优先引入科技含量较高,投资小,转化快的创业项目;(2)优先引入结合专业性优势较强的创业项目;(3)优先引入同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集群建设相适应的项目;(4)优先引入创业带动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项目。
五、督导检查
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导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符合建设标准要求,实训效果好、孵化质量高、管理运行顺畅的“示范基地”给予表扬;对不符合建设标准要求,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达不到建设标准要求,不能起到示范效应,甚至损害“示范基地”形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撤消“示范基地”资格。

